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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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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名,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企业失职罪立案: (一)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二)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 (三)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对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处罚: 违反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国有企业人员徇私舞弊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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