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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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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由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8周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办理户口添加曾用名,逐级呈报审批。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2.《户口簿》 3.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4.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
身份证编码;前妻(姓名)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XXX辖区XX路XX号,身份证编码:XXXX申请书XXXXX派出所,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将户主更换为XXX(前妻的名字),望贵所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早日批准为盼!申请人(签名并捺手印):XXX申请日期:户号XXXX:本人(户主)XXX,XX岁,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XXX辖区XX路XX号该申请只要写清楚更换户主的原因即可,格式可以参照如下;夫妻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在X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人的户口已于XXXX年X月XX日迁往XXXX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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