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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夺罪与抢...
(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中的一项,是介于与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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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怎么认定: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多去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明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认定抢夺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参照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 (2)预谋犯罪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而临场只实施了抢夺行为,或者作案时临时改变了行为方法的,以实际实施的方法属于何种方法而确定罪名。另外,当众抢夺巨款的,仍属抢夺罪,不能因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就改定抢劫罪。 (3)抢夺罪同抢劫罪,都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它们之间有着原则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财物同时危害人身安全,而抢夺罪却始终不使用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抢夺财物时,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害的,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定为抢夺罪。如只造成轻伤,可以作为抢夺罪的情节,从重处罚。 (5)携带凶器抢夺的,新《刑法》规定以抢劫论处,而不管其是否已实际使用或显示。但在量刑时应作为情节考虑。为窝赃、拒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抢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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