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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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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即不能成为遗产,更不能继承。所以无论是哪个儿子,对老头的承包地都没有继承权,当然,也包括老二。 但农村的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的,即“家庭联产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当承包人去世后,只要该户还有其他成员,发包方村委会就无权收回土地,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到承包期结束。 这个“家庭”是指在该村有农业户口的在土地使用证规定人数之内的人。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土地现在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和财富,因为土地有很多的价值和使用方法,所以要严格区分使用者与所有权人,当然此处的所有权人是一个广义的所有权人,并非狭义的真正永远归其所有。
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只有人身权不能继承,财产权一般可以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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