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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算是言词证据吗?

2021-08-04
录音是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视听资料,既能使文字记载的文献再现,又能脱离文字形式而直接记录各种声音与图像;既能反映静态的书面文献,又有充分发挥其动态的特殊效果,具有以声传情、形像逼真、声像并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运用放大或缩小、加速或减慢、剪辑合成等手法,其作用为一般传统印刷型出版物所无法比拟。视听资料,还便于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地迅速传播,不属于言辞证据。录音文件做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是利用录音数据来证明事实的一种证据,录音文件以其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胰激动态直观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最有效的证明。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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