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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包括: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及计算式、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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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步骤如下:(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对于监理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以下流程: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通知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四是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检验项目实体质量;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进行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验收人员签字。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5、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质监站。对于重要的整改内容,监内容的复查。6、验收合格后五日内,监督机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住建委备案。
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评估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成;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齐全;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6、其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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