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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社保取消了一次性补缴的政策。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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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正常缴纳社保,若单位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职工可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科核实反映。
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随武汉市用人单位参保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可补缴用人单位之间或终止劳动关系至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之间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若选择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中心城区就近社区(武昌区XX受理)办理续保手续,办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为每月1-22日周一至周六,周六9:00-16:00、社区为每月1-20日工作日。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体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或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口所在地办理。新农保现在也是在最大程度上给予了广大的农民朋友们优惠条件。在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还是有基本保障的,但是九年制过后,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原因选择辍学的孩子非常的多,所以现在年满16周岁不再学校的孩子就可以缴纳养老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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