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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
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况。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的,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须同时具备客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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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3、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去法院解除保全: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不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信用可靠的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保证金额应等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要求的价值。在实践中,担保通常是由现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发放的。此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否则不予接受。如果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只能解除相应价值的保全,而对于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产,则继续采取保全措施。3、发生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任何单位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并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债权人放弃担保人债务的规定如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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