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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担保人债务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
债权人放弃担保人债务的规定如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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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权利。 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可以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撤销权的客观要件是债务人对债权的危害;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恶意。 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与债权人利益无关,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低价处分,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的,构成恶意。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和受让人的低价处分,保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不合理处分其财产或财产权益;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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