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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短期保存的年限为三十年。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 3、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1年,超过1年就不可以再要求年休假和补偿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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