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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
转让矿业公司100%股权是否不构成转让矿业权。矿业公司的股东成员、股权比例发生变更并不必然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矿业权主体是否发生变更是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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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同步废止。本规则发布前,国土资源部以往有关矿业权交易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一、采矿权转让程序: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二、申请转让采矿权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批准转让后生效); 4、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采矿权转让的调查意见; 5、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 6、采矿权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书、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属于分期缴纳的,应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按规定转增企业国家资本的,应附具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7、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9、原地质报告和矿产资源保有储量说明书及其批准文件(零星分散小矿或只能用作普通建设材料的砖瓦粘土、砂石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10、矿区范围图及矿山地理位置图; 11、受让人与开采该转让矿山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2、受让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 13、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许可证。煤矿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4、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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