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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探矿权、采...
从本质上讲,土地及地下资源都属于国有,要开发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如采矿证、土地证等。你不能买卖,但是你可以办理开采证,你对矿山拥有合法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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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你指的矿权应该是采矿权,采矿权出售就是采矿权的转让。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矿权是可以转让的。 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1、根据《矿产资源法》、《管理办法》以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需要部分出售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2、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所谓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主要是指采矿权申请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出资人设立的法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凡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规定的,不得成为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 3、受让人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由采矿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评估机构应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案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有关于采矿权转让领域的集中问题,本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裁判观点进行解读: 1、探矿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虽未生效,仍应继续履行; 2、探矿权转让未履行,不导致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无效; 3、采矿权租赁或转让协议未经审批,合同成立未生效; 4、及资产转让协议履行,不当然发生矿业权转让; 5、内部转让价款约定,不能对抗合同相对人; 6、矿山企业股权整体转让并非采矿权转让,应为有效; 7、煤矿转让仅发生股权变更,应认定有效并继续履行; 8、煤矿托管经营者,不因投资而成为所有权人或; 9、采矿权转让合同未获批准前未生效,不应继续履行;综上所述,双方处理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多种,有协商、第三方机构调解、委员会仲裁和司法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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