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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一的,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
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 1、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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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所谓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是指工会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无需就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原劳动合同持续有效,效力时间延长,除非个人在任职期间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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