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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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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明确,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除了上述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福利之外,持有居住证在居住地还有不少便利可以享受。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3.机动车登记;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居住证所有者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所有者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1、义务教育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除了上述基本公共服务福利外,持有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很多便利。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明书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换,领取居民身份证明书3、汽车登记4、申请汽车驾驶执照5、申请职业资格考试,申请职业资格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资料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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