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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后实行认缴制,出资金额可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门槛。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的来自股东之间的约定,而不是法定的。...
股东未出资一般没有股权。在实际出资后,获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才享有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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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颁布的《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这种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已经出资到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可见,如果投资者的出资不到位,其股权就不能转让。禁止未出资股权转让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可能源于对外资实行行政管制的思想。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者承诺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资,这不仅是合资者设立企业的民事行为,也是行政审批的结果。合资企业不按时出资,不仅是对自己承诺的违反,也是对行政批准的违反。不按时出资的合营者不仅要对合营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未按时出资的合营方股权不能转让,可视为承担后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立法者可能认为,禁止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有利于使合资各方认真对待出资,认真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引进外资空头支票,有利于防止外资项目通过转让未出资到位的股权来倒卖。
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一个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另一个是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如果股东承诺要出钱但是一直没有把钱打到公司账户,说要出物,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等,就称作虚假出资,说白了就是骗人的。
您的公司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 1、如果是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出资限额内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承担有限责任,A与B的协议有效,但有点多此一举。 2、如果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约定或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但内部关于责任分配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A与B的约定只能在内部有效,对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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