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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然包括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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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不适用民诉法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根据不同情况管辖不同,具体如下:一、一般地区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双方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离婚的 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离婚的,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一方或者双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九、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诉讼案件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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