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户籍登记条例》对户口迁出的规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
首先,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户籍登记条例》对户口迁出的规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申报材料: 结婚迁入:本人或被投靠人申请、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被投靠人村(居)或单位介绍信等。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派出所审核----县分局审批(限市外迁入)----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明》----持《户口迁移证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落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只要有正当理由,如结婚、购房等,可以把户口迁走。带着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房产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十堰市相关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2人已浏览
353人已浏览
481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