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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由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及确认权。 2、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并采取举证责...
在由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及确认权。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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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确认权。2、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和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3、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非法清算造成的赔偿责任可以涉及诉讼。显然,股东对清算行为效力的异议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一般而言,股东对公司清算的异议之诉中的被诉主体应根据公司是否被注销而有所不同。
公司股东退股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股权不可以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如果是申请解散公司的方式退股,公司最终解散的,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流程为成立清算组;接管公司;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处理与清算与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清偿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宣告破产;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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