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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时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购车合同生效后...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以来有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车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不会立即取得车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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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售楼许可证时举行抽奖活动,设10万元奖券,仅用于购房抵用,甲方陈小姐抽得该奖,抵用券上规定1.仅限本人购房时使用,2.最终解释权是开发商。陈小姐因本人无购房,故将其奖券以9万元通过售楼小姐介绍转让给了乙方林小姐,林小姐在购房时预付了购房50%预付款,交款时划拨了9万元给甲方陈小姐银行账户上,并将抵用券作为10万元价值抵用了购房款,将该抵用券交于售楼部的档案中,此时林小姐与开发商售楼部签定购房协议,但未签定购房合同,半年后开发商才获得售楼许可证,(当初所有购房者均不知道未获得售楼许可证),这时又举行了一场开盘仪式,仪式上再次有抽奖活动。开盘时开发商售楼部通知林小姐需交齐90%购房款,但由于开发商在建筑面积和总价款方面严重违约,违背了当初双方签定的协议的意向,造成林小姐无力继续购买该房,随后开发商给予打折,但由于不信任开发商所为,林小姐决定退房,要求退款,开发商将当初交到开发商的钱款和那张抵用券退还给了乙方林小姐,但仍然造成了乙方林小姐损失了9万元转让抵用券的钱,请问乙方林小姐能否要求甲方陈小姐退还当初转让抵用券的9万元?或要求该房产开发公司赔偿?理由是:1.该公司抽奖金额违反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所规定的不能超过5000元奖金限额。2.券上规定该抵用券仅限本人使用,但售楼部小姐及甲方陈小姐却进行转让,故甲方陈小姐是否属不当所得,乙方林小姐可以对她进行起诉要求退钱?3.由于开发商违约,造成无法达成购房事宜,给乙方抵用券方面造成损失9万元,开发公司是否也具有连带责任,林小姐也可以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以来有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车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不会立即取得车的所有权,而是出卖人将车交付给买受人时,买受人才会取得车的所有权。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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