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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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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行政诉讼管辖权: 一、一般地区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3至16条对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⑴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⑵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国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适用于特殊情况的管辖制度,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2)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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