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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状的标的哪些意思,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究竟是哪些

2022-07-30
是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处理行为). 抽象的行为和立法行为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案件受理.在我们的惯性思维中民与官相比,民是处于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需要法律的天平倾斜予以过度的保护,但过犹不及极易损害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行政行为的诉讼标的,法官在开庭的时候就是询问被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条文是什么、是否合法等等问题,而原告一般处于一种比较清闲的状态,基本就没有什么事。这样实际上是过度的加重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而以诉讼请求作为诉讼标的则可以尽量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原告即行政相对人必须向法院说明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以及事实部分,有的行政案件法官发现原告根本就没有请求权基础,那么在还未开庭前就可以做出裁定驳回起诉,节省了司法资源。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也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不是将举证责任全部推给行政机关从而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综上所述,本人更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将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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