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车辆权利人或管理人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因无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怎么计算车辆贬值损失关于赔偿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是由事故责任方赔偿。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尽管车子碰撞后造成价值贬损这是客观事实,可目前保险公司不会为这部分费用买单。今后,随着车主维权意识提高,当索赔“车辆贬值损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不排除保险行业增设新的险种来填补空白。现阶段索赔贬值损失的赔偿几乎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车辆损失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以下情况情况:1、车况:车辆是否撞过(车架受损就不值钱了);是否经常保养维修,车辆的行驶情况是否良好;油耗是否正常;外观的新旧程度;2、时间或行驶公里数:车辆的出厂时间;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多少。3、费用:保险、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是否齐全;有无违章罚款等。4、车价:现在同一款车的价格。5、车辆的车况比较好的话,第一年折旧20%左右;以后每年2%-5%左右(以当年同一款车的价格)。二、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计算1、实体性贬值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2、功能性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3、经济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
本人为保险公司干过法律顾问,按照保险条例你的车已经达到报废的标准了。(维修价超出车的实际价值的80%)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赔偿额=(出险当时实际价值一残值)x(1一免赔率) 例如:王某于1998年以16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2000年以16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后王某驾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鉴定该车为全损,残值为0,同时结合该车已使用两年的实际情况,核定该车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4万元。那么,该车可获得的保险赔偿额是多少呢?因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对其车辆损失免赔20%,由于其车辆保险金额为16万元,高于该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4万元,所以,计算时应以该车实际价值14万元为准,则:保险赔偿额=(14一0) x(1一20%)=11.2万元。 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该车的实际价值时,则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具体公式为: 例如:许某为其轿车投保,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车经保险公司鉴定为全损,残值为3万元,并认定该轿车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4万元,则保险公司在计算该车车辆损失险赔偿数额时,应以保险金额10万元来计算,而不是以该车的实际价值14万元来计算。因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免赔损失的5%。那么,保险公司应赔付许某的金额为:(10一3) x(1一5%)=6.65万元。 保险公司会推定全损赔偿给你的,按照每个月6%的折旧率计算你的车的实际价值赔偿你。
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与误工费是一个性质的赔偿,只能主张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6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