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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金额由交通运营部门委托专门评估机构或价格评估部门颁发证书确定。除车辆本身价值的贬值损失外,还包括对损坏车辆正常维修期...
1、自然人是误工费损失,车辆是停运费损失。2、损失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3、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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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按双方责任比例承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通常情况下,造成车损,可以主张维修费、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合理的误工损失; 三、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全国很多地区的法院都支持贬值损失。通常做法是,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损失,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贬值损失,然后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判决。但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其中第十五条未将车辆的贬值损失列入财产损失的范围内,因此,此后,全国各地法院已不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最高院答复意见:原则上不予支持。浙江省法院也不支持; 附:1.第二十条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四、鉴于上述司法解释及浙江省的规定,建议你与肇事者协商处理,争取对方可以适当予以补偿,如果对方不同意补偿的,也没有办法,你也没有必要就贬值损失向法院起诉索赔,白白浪费诉讼费。
关于赔偿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是由事故责任方赔偿。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尽管车子碰撞后造成价值贬损这是客观事实,可目前保险公司不会为这部分费用买单。今后,随着车主维权意识提高,当索赔“车辆贬值损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不排除保险行业增设新的险种来填补空白。现阶段索赔贬值损失的赔偿几乎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车辆损失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以下情况情况: 1、车况:车辆是否撞过(车架受损就不值钱了);是否经常保养维修,车辆的行驶情况是否良好;油耗是否正常;外观的新旧程度; 2、时间或行驶公里数:车辆的出厂时间;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多少。 3、费用:保险、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是否齐全;有无违章罚款等。 4、车价:现在同一款车的价格。 5、车辆的车况比较好的话,第一年折旧20%左右;以后每年2%-5%左右(以当年同一款车的价格)。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就会产生很多的费用,而对于当事人全责的话,那么所有的费用就该由全责的一方来进行承担,但对于受害的一方在申请赔偿的时候同样也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这要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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