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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2022-03-13
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2011年5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至今未与其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可主张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双倍工资。如果你2012年7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只能主张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双倍工资因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已超过一年不能主张。另2011年5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签订可按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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