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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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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若是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若是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已参保的投诉者投诉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和《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由此可见,此类投诉应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之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核算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应当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搜集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以及自己在该企业从业时间的证据之后,可以向企业主张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企业拒绝缴纳,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控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企业逾期仍然未予缴纳 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4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于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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