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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与“接送不合格兵员”之间必须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接送的“不合格兵员”是因为行为人“徇私舞弊”所致; 2...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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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与行为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偶然的因果关系。对第二种情况要予以定罪处罚的基本想法:首先,不合格兵员到部队后,其行为给部队建设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虽然不是因接送兵员的徇私舞弊行为所直接造成,徇私舞弊行为对于不合格兵员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也未起决定作用,但彼此间却存在间接和非决定的因果关系,可以认为这一结果的发生使得徇私舞弊行为具备“情节严重”的程度,从而构成了犯罪;其次,不合格兵员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必须是因不合格的原因所致,否则不能定罪处罚。因此,行为人虽然在征兵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但没有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人虽然在征兵工作中因其徇私舞弊行为,致使所接送的兵员素质不高,但所接送的兵员基本符合征兵条件的;行为人虽然有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但在征兵工作中没有构私舞弊行为的;行为人所接送的兵员到部队后虽然出现了“情节严重”的问题,甚至“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但该兵员被征集时是符合或者基本符合征兵条件的;行为人在征兵工作中虽然既有徇私舞弊行为,又有接送不合格兵员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人在征兵工作中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工作失误如政治审查不细致、体格检查不细致等,而将不合格兵员接送到部队的,均不能认为构成本罪。
征兵工作中因私人不正当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嫌疑之一,应立案追诉:(1)接送不合格特殊条件兵员1人以上或普通兵员3人以上的;(2)战时发生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上诉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使犯罪嫌疑人通过政审,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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