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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的义务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诚信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回收等附属义务...
合同中的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一方需要先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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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2、说明义务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3、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目的能顺利实现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如《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4、照顾义务 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如《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5、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又称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因为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6、保护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如《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应负违约责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具有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1)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的实质性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目标履行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1)经济合同规定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必须交付什么目标,不得擅自更换,不得用其他物品或金钱代偿;(2)经济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即使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受害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也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目标继续履行。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条款全面正确履行义务。综合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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