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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协商的,通过法院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
在游泳馆摔伤,责任应当游泳馆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承担。证人证言只要是真实的,法院都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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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未尽责任的存在过错,需要专业法律帮助来电详细咨询
游泳者自购票以来,与游泳场馆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义务。例如,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池内是否配备救生设施,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等。溺水事件发生时,安全员是否在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在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都会影响责任划分。如果游泳场馆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履行到位,法院一般会考虑减轻其责任或判断其不承担主要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此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游泳馆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看管客人的自行车属于服务的内容之一,无论是否收费,都应该尽相应的看管义务,对于自行车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事主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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