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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企业名称的管理规范比较具体、全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而且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二、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法律允许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四、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损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五、企业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登记后便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优先申请的原则来处理。 六、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企业对他人侵犯自己的名称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内容均应适用于合伙企业,除此以外,合伙企业还不得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和“有限责任”的字样。
合伙人撤资的法律规定如下:合伙人撤资的,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合伙企业撤资。对方公司擅自撤资的,首先要看双方原合伙协议是否有明确约定。合伙人不能撤资的,应当参照违约条款解决。(二)未明确约定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不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可以撤资,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撤资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也就是说,合伙人需要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而不影响合伙人撤资伙人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退出合伙的条件如下: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原因;2。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原因;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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