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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软件著作权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并没有直...
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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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理。 1侵权举证采用过错推定:不能证明其出版复制行为有合法来源的,推定其为侵权;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还有商标法56条和专利法里面新产品的生产方法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和著作权法63条2款善意使用侵权; 2.损害计算方法三种: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非法所得;3.法定的赔偿额: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的客体:程序和说明文档。保护前提:独立开发和固定在有形物体上。保护时间和文字作品一样,没有特殊之处; 法律责任: 1.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诉前禁令: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所有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4)在他人软件上签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签名;(五)未经作权人许可,对软件进行修改和翻译的;(6)其他侵犯软件作权的行为。未经软件授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权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作权行政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反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作权人软件;(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免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软件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4)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五)转让或者允许他人行使作权人软件的作权。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软件著作权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并没有直接实施他人的软件著作权权能,但却帮助、诱导或放纵他人实施直接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中,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主观过错包括两种: 一是明知。明知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侵权人自认明知。 第二,通过“通知和移除”规则推定。任何一个“理性的”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人都不会自动承认明知。因此,只能通过“通知和移除”规则推定其明知。 二是应知。应知是指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过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通知,如果被侵权的事实已经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行为人面前公然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地位的理性人不可能意识不到软件著作权侵权。如果行为人采取“鸵鸟政策”,视而不见,就存在着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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