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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如何处理

2022-04-15 406人已浏览
  • 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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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著作权的侵权案件按下述方式处理: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3、因侵犯作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的储存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场所包括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实施被诉侵权的设备。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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