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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陪产假为7天。《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男性所属公司给予7天护理假,女性所属公司给予30天生育假(产假)不能增加的,给予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实际工资的报酬。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天津陪产假7天。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天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30天生育假(产假);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实际工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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