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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以后不存在逮捕问题,应当是刑事拘留以后逮捕。逮捕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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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法院决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况,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由谁询问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审判阶段,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尚未逮捕的被告人认为应依法逮捕的,以及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后因为被告人违反规定等情形而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需要逮捕的;二是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为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执行单位是公安机关,被告人被逮捕后将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如果家属需要送钱送物的,直接前往看押的看守所进行处理。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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