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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
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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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务工或经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其费用结算实行由本人先行垫付,事后审核的管理方式,在次年3月底前由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结算。个人结算门诊医疗费用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门诊发票、病历及处方等相关资料。政策依据:①《关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成劳社发〔2010〕7号)第七条2010年1月20日②《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十一条2008年11月18日
办理条件: 办理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政策规定: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成公法[2017]191号)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17]190号)。
政策规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成都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达到低年限;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成都市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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