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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安夫妇膝下有3男2女,老安夫妇去世后,他们承租的公房由二儿子一家人承租。几年后,公房拆迁,二儿子一家得到了拆迁补偿款,其他兄弟姐妹遂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补偿款。日前,鼓楼法院经审理,以公房不属于遗产为由,驳回他们的诉请。老安夫妇共有3男2女。早年,他们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宿舍。1994年,夫妇俩去世后,二儿子一家继续承租父母居住过的公房。2007年福州市拆迁公房,与住在公房内的二儿子一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几个兄妹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遭到二儿子一家的拒绝。最终,双方闹上法庭。庭审中,其他几兄妹要求法院判令拆迁补偿款由他们平均分割。二儿子一家则辩称,老安夫妇生前长期与二儿子一家人共同居住。夫妇俩去世后,该房子由二儿子一家继续向父母单位承租。二儿子一家长期居住、使用和管理该公房,并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到父母去世时,房屋仍属于公房,不能算是父母的遗产。因此,其他几兄妹没有理由要求分割补偿款。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老安夫妇承租公房,只享有使用权。承租人去世后,其与房产所有人的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拆迁时,拆迁单位与实际居住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儿子一家是依据拆迁协议取得拆迁安置补偿,因此,拆迁费以及安置房都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关于以上六条,满足其中一条则可以向产权单位变更申请承租人,关键在于产权单位的态度,不涉及到遗产继承。 吗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两家法院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形:A法院先行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而后B法院又冻结了被执行人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此规定对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采纳了肯定说,即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及于该标的物的替代物或者赔偿金。应当注意的是,条文规定的“赔偿款”,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依合同约定取得两种情形。房产拆迁补偿款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将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征用单位,并同意由征用单位拆除,而征用单位相应支付的补偿或赔偿款项。所以法院查封房产的效力及于该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多家法院对同一标的物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应当由首先采取措施的法院主持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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