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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四个要素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2、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
一、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非法组织卖血罪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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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他人出售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暴力、威胁方法强制他人出售血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也妨碍了公共卫生。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允许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售血液,开展采血业务。献血办公室和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干扰。(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的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者以血液为商品组织他人出售。非法组织他人出售血液的行为,具体来说,行为者在组织他人出售血液的过程中实施了企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系、串联、制定计划、发出命令、分配任务、制定计划等形式。(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个处罚制,即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本条规定处罚。(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成本罪。本罪是否以利益为目的,本条没有规定。一般来说,非法组织他人出售血液的行为多以利益为目的,但不以此目的为要求。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帐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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