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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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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四个要素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2、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4、主观上只能故意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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