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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除证明扣除期限:发行日起360天以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日):10、从2...
360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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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360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60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确认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海关完税凭证扣除清单》,申请审核比较。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扣除期限的通知》(国家税函2009〕6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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