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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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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流程:患者治疗后,病历基本处于已定状态;封存时要求医患双方都在场;病历应由患者签字,医生应加盖公章;病历封存后,封面应由医生或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可以由病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的医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历。其他人代为要求封存的,可以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封存病例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病人已经死亡,病人亲属持病人的死亡医学证明、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即可。封存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在封条上签字或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内容和页数。封存后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患者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复制客观病历,医疗机构应在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医患双方应将所有主客观病历放入档案袋中封存,并在封口处签字盖章,并注明封存日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如果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相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病历。如果患者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在复制或复制病历时,应有病人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可按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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