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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
依据>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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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但审判实践中,其利害关系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申请不作为,人民法院该如何作出判断? 审判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可依据病历、当事人单位或住所地普通人的通常看法、法官对当事人诉讼意识表达程度、思维状态来确定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并进而判断确定其是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应以司法精神病鉴定为依据。无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该当事人推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似乎是对其合法诉讼权利的剥夺,并且进而会影响其实体权益。如将其作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真实表达意志,则其权利又将得不到保护。出于对人的尊重,以及现在具备完善的鉴定条件,不应再以当地人的评价等含糊的标准来确定一个人的精神是否健康、进而决定其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鉴定程序的开始可以是因当事人本人或者其亲属、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建议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已有这样的案例,该当事人坚决不同意鉴定,并且不配合鉴定、拒不与鉴定机构接触,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得出鉴定结论,致使案件审理限入困境。
应当可以肯定的是可以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原告在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之诉时,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及精神,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侵权之诉;同时依《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同时又作为双方当事人情况下,应首先变更监护人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认定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应准予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对此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与离婚都由其自行一,因其并非完全丧失辩论能力和控制能力。
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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