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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哪些

2021-04-12
对于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但审判实践中,其利害关系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申请不作为,人民法院该如何作出判断?  审判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可依据病历、当事人单位或住所地普通人的通常看法、法官对当事人诉讼意识表达程度、思维状态来确定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并进而判断确定其是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应以司法精神病鉴定为依据。无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该当事人推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似乎是对其合法诉讼权利的剥夺,并且进而会影响其实体权益。如将其作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真实表达意志,则其权利又将得不到保护。出于对人的尊重,以及现在具备完善的鉴定条件,不应再以当地人的评价等含糊的标准来确定一个人的精神是否健康、进而决定其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鉴定程序的开始可以是因当事人本人或者其亲属、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建议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已有这样的案例,该当事人坚决不同意鉴定,并且不配合鉴定、拒不与鉴定机构接触,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得出鉴定结论,致使案件审理限入困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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