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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不是交付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项目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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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二,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三,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 3.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5.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来说,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如下:1、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日期为开工日期2、以承包人开工通知中明确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3、以监理人开工通知中明确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4、以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书和开工申请被认可的日期为开工日期。目前,广泛使用的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明确记载的开工日期。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对开工时间经常发生争议的原因是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的开工日期不一致。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开工日期: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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