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每个使用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范围,或者按照每个使用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的所有交通、住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送童工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个童工每月处以1万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公司招聘童工的处罚:文化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其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