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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不予受理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2021-07-09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上述第(一)、(二)种情形,可到法院起诉离婚,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很多人认为,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不是只能去之前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但其实根据《婚姻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是夫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而除了可以登记离婚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不过,相比之下诉讼离婚无论是在需要的材料还是程序上面,其实比协议离婚都是要复杂一些的。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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