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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航空公司有不同的标准,但目前航班延误有两种计算方法,大部分的航空公司都是按照这两种来计算。一种是自航班原定的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
飞机延误4-8小时(含8小时),航空公司还需要向乘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等值补偿或人民币200元。如果延误超过8小时,将向乘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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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旅客应注意查看“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因为不是所有的延误都可以赔偿。只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才能获得赔偿,包括飞机晚点、计划变化、机械故障、空勤人员身体状况等。我国的《民用航空法》、《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等都对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有所规定,如果是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是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只指出天气、机械故障等可以归为航空延误的不可抗力,保险公司或航空公司无须赔偿旅客任何经济和精神损失。航班延误险的保费、赔付条件和金额分别是如保费20元,根据不同产品,赔付金额不同,一般延误4小时及以上赔偿200元/次或400元/次。 此外,申请理赔确实有点“费时费力”。下载、打印、填写“索赔申请表”,找航空公司开“航班延误”盖章证明都属于“规定动作”,而身份证或护照、航班延误情况说明,以及被许多旅客弄丢了的登机牌都是必备物资。四处奔波、收集材料还不够,想要拿到赔偿金的旅客还得在指定期限内,保险公司对延误险的理赔有严格的时限,如限定在航班到达后2天内提出索赔,或5天内提交全部材料。自己送至或寄到保险公司,花费时间且不说,邮寄费用还要由旅客自己承担。如此洋洋洒洒的申请流程,难怪让广大旅客“望而却步”,只好眼睁睁地放弃了自己的赔偿金,白白“贡献”给保险公司。 航班延误险,是指投保人(旅客)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航班延误险赔偿标准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自愿保险和财产保险,以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航班延误保险条款来具体解读航班延误保险的主要内容。若航班落地时间延误2小时以上(不包括2小时),无论任何原因、无需任何证明,旅客便可获得航班延误险理赔(即可额外享受200元补偿)。
航班延误新规定 航班延误新规:非航空公司原因延误旅客自理费用 《规定》原文第二十九条分四款规定,明确了航班延误的原因以及各航空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将延误原因予以分类,首次明确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中国民航大学教授李晓津介绍,《规定》将航班延误的原因进行了更为清晰的分类,一类是由于承运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一类则是因为天气等客观因素造成的。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必须为旅客提供餐食住宿服务,天气等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则只需要协助旅客安排食宿。“但现在延误时间长了以后,航企都会为旅客提供食宿。”李晓津说。国内一家大型航空企业地面服务部负责人告诉,如果航班延误4个小时以上,他们会免费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餐食,如果需要过夜还会安排就近宾馆住宿。目前并没有因为航班延误原因不同而区别担责。 李晓津说,《规定》清晰的透露出这样的信息,不是所有延误的责任,航空公司都要承担,但也人性化地提出,在中转和备降机场,航空公司要负责旅客食宿。 航班延误新规:航空公司30分钟内应告知延误信息 《规定》明确,在出现航班大面积延误之前,航空公司接到延误信息,要在30分钟以内通知购票旅客。并通过官网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延误信息。《规定》还指出,大面积延误下,机场要协调海关、边防、检疫、公安、地面服务等部门。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首都机场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首都机场早已经按照这样的处置流程应对航班大面积延误。在首都机场成立了由所有驻场单位、保障机构组成的运管委,根据航班延误登记,适时启动运管委应急响应,最高级响应,所有单位负责人要在运管委值守,协调处理相关环节的问题。首都机场巴士以及机场线也会在夜间出现大面积延误时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国航方面有关负责人介绍,航空公司在接到民航空管部门的空管信息以后,根据自身的航班准备情况确定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第一时间联通呼叫中心向购票乘客发送。 航班延误新规:购票时应告知航班延误服务内容 《规定》第三章提出延误后的处置,明确航空公司应该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航空公司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民航行业专业律师张起淮指出,《规定》并未就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向旅客提供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制定统一的标准,这也是《规定》的一个遗憾之处。 目前我国针对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没有相关立法,所以现在只能依据民航总局在2004年发布的一个指导意见作为航班延误赔偿主要处理依据。“这个指导意见对补偿的条件以及标准非常粗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他说,其实赔偿条件和标准还掌握在各航空公司手里,此项规定将导致各家航空公司出台不同的赔偿标准,不利于建立统一的规范和市场秩序。且在航空客运关系中,旅客始终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赔偿和补偿标准,不利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航班延误新规:三种情况才可免食宿费 1.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 2.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 3.国内航班发生备降。 对于以上服务,如果航空公司(承运人)不能严格履行,将面临民航管理局的处罚。《规定》强调,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对航空公司也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但是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后很悲伤地告诉你,天气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比例是最高的。 此外,对于“机上延误,即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根据规定,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注意到,交通运输部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只有在由于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旅客才能享受到免费的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增加航班算不算加班要看具体情况:1、航班工作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每天超过8协商、每周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应当算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按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计算的工作时间的,应当算延长工作时间。3、增加航班属于法定休假日的,应当算加班。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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