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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总公司当时收到款时是如何做账的?如果是做收入,则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而实际上其中有部分是应该归还给分公司的,因此其中应该挂一部分...
1、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有权决定分公司的存续。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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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独立会计还是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只要有独立的业务,都应设立独立的会计账套。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便于经营管理,独立会计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查后,应当颁发税务登记证书。
1、并入总公司处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账务可以不单独核算,而并入总部处理,分公司作为内部核算单位,只做往来账。可设置“内部往来”的会计科目,处理内部往来款。 2、《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3、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4、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1、工商局登记注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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