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表述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取得该不动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但是有且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原则上是不可以善意取得,但是当发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可能发生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形。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产权变动的情形是需要依法登记,才发生产权变动效力。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因为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以及支付合理价金,双方的转让行为有效; 2.在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财产,受让人在原所有权人向其请求返还时享有抗辩权; 3.在原所有权任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侵犯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310人已浏览
3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