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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写起诉书,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程序是否完善,起诉书的内容是否明确。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天内立案,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受理裁定,可以上诉。人民法院7天内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受理后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必须符合必要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依据。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程序是否齐全,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原告拒绝立案,可以提出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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