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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3)申请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版权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有权利。关于权利证明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有关版权的原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明书、认证机构发行的证明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和产品上签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版权,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版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重视保留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签署自己的名字。对于难以证明的作品,必须立即注册版权。发生纠纷,有充分证明自己的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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