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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拍卖唯一住房不是法律规定的,是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意见,按我国司法惯例视同于法律对待,但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有自由裁量权,如...
欠款无力偿还,被执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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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但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可予以执行。2,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夫妻离婚后判决的唯一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强制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此可见,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其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可以执行,但被执行人为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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